随着网络犯罪增多和数据海量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与刑法中“定性+定量”的定罪量刑要求发生冲突,影响数额型网络犯罪的惩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除了对直接证据的考量外,也要依靠很多客观现象,秉承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审慎的运用刑事推定方法,以认定其主观想法,以区分罪与非罪,作到不枉不纵,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公平秩序善良风俗,也不以牺牲人权作为代价。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帮助行为是在上游诈骗等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产生并发挥作用力,是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本标准。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相对于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犯罪,内幕交易犯罪存在独有特点,亟待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以持续加大惩治力度。
刑事案件卷宗从最初的纸质版到现在的PDF电子版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应的,刑辩律师的阅卷工具也应有所提升。本文从电子阅卷的几款常用工具入手,抛砖引玉,希望对大家的阅卷工作有些许帮助。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违法犯罪数量快速增长。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为了应对社会转型背景下不断出现的各类新型风险与安全威胁,刑法体系的设计应当在重视事后控制的同时,也注重事前预防。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上述两种类型在性质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