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实践中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不断,特别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方面更是如此。
对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可否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否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两个现实问题。从各地的做法看,态度迥然不同。
在2019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长期处于一种“冷遇”状态,不少学者倡导应当进一步激活本罪的适用,以实现及时堵截网络空间帮助行为处罚漏洞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应主要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判断:一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包括为发泄情绪实施抛掷行为的、多次实施抛掷行为的、经劝阻后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二是实施抛物行为的场合,包括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实施行为时人流量大的、在建筑物进出口实施的;三是实施行为的危险程度,包括实施行为所在的楼层高度,抛掷重物、尖锐物、有毒有害物、高温液体等;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包括导致人身轻微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
2017年10月,上市公司星空科技发布并购重组信息,该公司供应商刘某突然发起诉讼,索要巨额赔偿,星空公司董事长邹某认为刘某......
2013年以前关于财产处置问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2013年以后,陆续有十几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涉案财产处置做出了规定,尽管这些文件存在条文矛盾、重复,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规定模糊不清,但毕竟从此有法可依。
1997年《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增设了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从法律条文来看,二者都是行为犯,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早已在实践和学界被界定为目的犯,只有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才可能构成本罪,但是对于虚开发票罪,仍然以行为犯进行惩处,导致同样的虚开行为,仅是因为发票性质不同,就可能面临罪与非罪的区别。笔者仅借本文和大家一起探讨虚开发票罪是否需要特定的犯罪目的。
完整的审讯录音录像是还原审讯过程的最佳方式,但囿于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对每次讯问活动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且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个案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质量参差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