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国家并非对所有不法行为均施以刑罚,事实上只是对部分不法行为科处刑罚,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也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甄某使用“倪某”“张某”等账号,在某平台上接受他人发布的货运订单,双方约定直接送达且货到付款。事后,甄某雇用他人将货物运至山东省临沂市的物流公司进行转运。甄某向物流公司隐瞒其与被害人的协议,要求物流公司虚开货运单,并先行垫付运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被害人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运费才能拿到货物。被告人甄某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10次,骗取5万元。
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正式印发施行。
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刑法建构的基础性问题。随着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以及现代金融因其复杂性和脆弱性而天然存在的巨大风险,将金融秩序作为金融犯罪保护法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对于被害人受欺骗后所作承诺效力的认定,法益关系错误说总体上具有合理性。但是,传统上对于法益关系的理解较为狭窄,难以将其运用到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侵犯个人信息的某些场合。为此,应当将法益处分目的错误纳入审查视野,即与被害人所意欲实现的法益处分目的有关的错误,是法益关系错误的情形之一,从而形成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被害人存在传统上所说的法益关系错误的,承诺无效;超越传统法益关系范围,但肯定被害人的承诺阻却违法与国民规范感觉明显不符的,需要进一步考察被害人的法益处分目的是否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