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其同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因而,其犯罪化趋势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和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正在办理大量“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案件,不断涌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正亟需解决。笔者结合刑法理论和办案实践,对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解析,提出了明确意见,以期对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参考。
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
刑事司法改革主要涉及刑诉法问题,但也离不开刑法理念的指导。周光权教授重点讲了客观主义刑法理念,刘艳红教授主要讲了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理念。我更主张储槐植教授的一个提法,叫作“入罪依法、出罪依理”,即:入罪要有法律依据,但出罪只要有道理,这个道理包括逻辑、实质价值判断等等。这样的理念,对于刑事司法改革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司法改革也是刑法理念的重大变革。
日前,在湖北省检察院主办、黄石市检察院承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学术支持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作总点评,针对专家学者和检察人员在发言中提出的质疑和问题,进行了回应。现将录音的文字整理稿刊发,以飨大家。
近年来,随着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总量中逆势上涨,涉新型毒品洗钱犯罪的查处数量相应水涨船高,呈现如下态势:一是案件总量依然偏少,与上游犯罪数量明显不成比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刑法打击范畴,也未根本扭转打击不到位的情况;二是......
在实务中,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货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的“包税”价格,将购买或销售的商品以“委托包税”方式由通关公司走私进出境。货主决定进出口商品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提供商品或货款、清关费用,货主公司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的,在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前提下,能否将其作为走私犯罪的从犯处罚,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