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5

非重要声明及一点随想

声    明 



2022年9月,某网络媒体发布了一篇名为《Z市常务副区长投资民企上亿元:还不上钱就抓了老板》的文章,被抓老板的一名辩护律师恰巧也叫李晓东,同在郑州执业。本人特此正告,从未介入该案,也未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文中名字雷同,纯属历史原因,请勿错认。同时撰写短文一篇,就舆论监督谈点看法,欢迎拍砖。

近日一篇名为《Z市常务副区长投资民企上亿元:还不上钱就抓了老板》报道在网上热传,大致内容是前官员马某和昔日合作伙伴因生意反目,将合作伙伴郑某告进看守所,报道全文7000多字,详细披露了二人生意往来、反目原因,同时透露郑某及其亲属已举报马某坐拥多辆豪车和价值几千万的豪宅,涉嫌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涉及“前官员”、“金额过亿”、“违法办案”等敏感词,文章阅读量已7w+。

由于其中一名辩护律师与我同名同姓,我接到一些电话:“李律师,我们这个案件也很冤,你能不能...”也有老朋友半开玩笑的告诉我“老李,厉害呀,这下名气打出去了”,可知是狠狠地蹭了一波流量。

作为非著名律师,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澄清一下:本人是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实从没有接触过报道所涉案件,也是通过朋友发来的链接才知道自己“被报道了”。感谢大家对老李的关注和厚爱,借这个机会,我也聊聊自己关于“舆论监督”与“违规炒作”的粗浅看法: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偏离或违背社会正常运行规则的行为依法实施的新闻批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舆论监督报道一定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这八个字是舆论监督的生命线,必须遵循。

律师如何正确运用舆论监督是事关律师职业伦理和执业纪律的大问题。尤其在网络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代理律师作为深度了解和介入个案的专业人士,对案情的披露往往会成为大众认定案件基础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发表的言论可能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是非曲直、公平正义的理解与判断。因此,律师披露案情必须遵守规范,发表言论应当审慎、客观。

我个人工作习惯是:在案件办理期间不轻易发表结论性意见,确有必要公开就个案发表观点的,必须言之有据,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符合客观真相和逻辑,为客户负责,向社会负责,既要避免泄露案件重要证据材料、重要信息,更要避免使民众产生误解,成了挟民意自重,搞舆论审判。

有能力正确运用舆论监督司法,可能有助于个案得到公平公正解决。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何尝不是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不是对法律人职业使命的践行?

舆论监督决不能背离“事实准确、分析客观”的八字方针,否则就有可能沦为违规炒作,不当评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对违规炒作有明确界定:“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披露、散布或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如《德国联邦律师条例》就要求律师负有沉默义务,该义务涉及到律师执业所知悉的一切事务。

客观、准确、合规、审慎”是界定“舆论监督”与“违规炒作”的主要标准。“不当评论”的界定,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对于律师而言,在运用一切合理合法的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更要注意语言和行为的边界。

违规炒作往往办案效果适得其反,甚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下检察官、法官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压力巨大的困境,一旦办了错案还要被终身追究责任。自己办理的案件遭遇违规炒作,形成负面舆情,承办人就必须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向各级领导和监督部门撰写大量的报告,填写大量的表格,额外花出大量时间、精力来应对负面舆情,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时间节点,更是如此。如果律师再在这个关口采取放任甚至推波助澜的态度,可能使法律共同体内部关系被人为割裂、破坏,甚至使本应正常的沟通交流变成敌视对抗, 最终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毕竟,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依然是证据、事实和法律。实践中,不少冤案得以平反,不仅仅是辩护律师的作用,还有司法人员力求真相、坚持正义的不懈努力。之所以律师、检察官、法官分处不同的角色定位,却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是因为在不同的角色之上,我们还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

作为一名曾经的法官,个人认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交流沟通还是多从专业的层面出发,用自己的专业、敬业去赢得法官、检察官的认同,营造彼此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氛围,才能共同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我所在的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明确规定,原则上,在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或者其他律师不得自行接受媒体采访和公开发表观点,确有必要的,必须报全所集体讨论同意。所里的其他合伙人已经关注到此事并向我正式询问,所以我在此再次强调,虽然我也致力于为自己的当事人辩冤白谤,但报道中的李晓东律师与我确非一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律师言行自有边界。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舆论监督如剑,专业辩护如盾,善用二者,动静结合,需要智慧,更需要法律人对原则和底线的坚守,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我会继续关注这个案件,并祝愿我同名同姓的同行能够争取到最好的案件结果。

最后, 以一副对联做结语:魏无忌,长孙无忌,此无忌彼亦无忌;蔺相如,司马相如,名相如,实不相如。愿不同的你我,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出不一样的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