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率最高检调研组到河南省检察机关调研督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以爱民情怀为民担当护民能力,做好“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李亚,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雪飞等一同调研。
13日上午,最高检调研组在郑州市组织召开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座谈会,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法学教授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孙运锋、杨雪梅、秦英林、党永富等30余人到场参会,参会人员相互交流,充分发表观点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陈宁主任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并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独立辩护权、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与保障嫌疑人认罪自愿性冲突等问题进行了简要汇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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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检、张书记、顾检及各位领导、代表:
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向各位领导汇报我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感悟。首先我要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河南校友会对张军检察长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我重点学习了最高检最近刚刚出台的28条贯彻落实意见。我认为整个意见非常全面,而且切中要害。今天在座谈会上,前面各位所讲到的问题,在这个意见里边基本上都有提及。这些年我们河南省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是比较顺畅的,要给河南检察工作点赞。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律师会第一时间想到运用这个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量刑从宽幅度,所以在这个制度实施的实效性上,我们认为总体上非常值得肯定。但是还是会有一些问题,我今天也会结合前面几位发言人提到的问题,做个简单的回应,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是刚才发言的检察院的同志提到,有些案件,值班律师见证了认罪认罚,但是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问题。我自己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不认罪,律师也认为法律适用或者证据上还是有些问题,坚持做无罪辩护,但是因为我们审前的羁押时间比较长,当事人被关的受不了,无奈之下,为了尽快达成一致、尽快开庭出结果,让自己早日恢复自由,他就要选择放弃无罪辩护去做认罪认罚。这样的案件,律师往往陷入两难,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是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从而拒绝做签署具结悔过书的见证工作,于是就只能采取两名辩护律师分工负责的策略,一个去配合做见证,一个在法庭上开展独立的无罪辩护,所以就会出现刚才我们的检察官所提到的问题,就是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两张皮”的问题。这种情况,虽然当事人可能实现了早日恢复自由的目的,但是,由于案件本身存在瑕疵,就必然存在上诉或者申诉的隐患。所以,审前羁押制度恐怕要做比较大的改革。同时,对于前面检察院的同志提出的认罪认罚上诉、申诉案件,不可一概而论,不可简单地认为是当事人恶意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其次,从值班律师的角度,刚才法院和检察院的同志都提到了值班律师的作用流于形式的问题。首先,值班律师没有价值感,这大家是非常普遍的一个体会。因为认罪认罚从宽的见证工作,往往都是很形式化的。比如看守所关押了几千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招募的值班律师,只有几十个人,一个值班律师值一天班,值班费是200块钱,见证一个案件150块钱,而且当日值班完毕,工作也就结束了。在这种工作机制下,值班律师不可能像辩护人一样,对案件、对当事人负起责任。这就出现了刚才几位同志提到的,到了法庭上证据开示以后,当事人可能就反悔了,法官审核具结悔过书签署的自愿性问题时,没办法确认当事人的自愿性。这样就没办法真正节约司法资源,因为前期的工作可能不扎实,必须重来。
我个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如果想取得实效性,它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说自愿性的保障问题。重点要保障好两点,第一点就是信息的对称,要保障律师在见证前的阅卷权。第二点是对于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告知必须完整全面。关于第一点,刚才张检提出来,说值班律师是要阅卷的,是相当于一个辩护律师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值班的具体工作机制中,这个安排实现起来比较困难,很难调动值班律师的阅卷积极性,这恐怕还不仅仅是增加补助的问题。究竟如何来调整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我还是非常同意前面几位提出来的一些建议,因为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是从侦查环节就开始实行,但是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和这个安排是不匹配的。如果能够把值班律师制度和刑辩律师全覆盖相结合,让全覆盖前移,前移到侦查环节,我们看能否和值班律师制度进行衔接甚至转化,这个工作可能就会更好做一些。这是我提出的一个建议。保障自愿性的第二点就是关于值班律师如何向当事人来释法说理,向他充分告知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这一部分比较复杂,它不光是要告知当事人,你可能判处几年,罚金多少,更关键的是附随结果,比如说你如果认罪了,可能对于将来的三代人都会产生影响,你的子女入学、就业、证审都会产生影响,这个很多当事人是不清楚的。前一段我们律所办理了一个案件,一个老太太在超市里边顺走了人家的一个手机,然后这个案件究竟是盗窃还是侵占,如果是侵占就可能不构成犯罪,老太太怎么也不肯认罪,就是因为他的孙女马上就要大学毕业,她们全家人都不允许她随便认罪,担心如认罪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人生。所以,附随结果的告知上,我们目前至少在值班律师这个层面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一个统一文本。刚才顾检也提到说我们整个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这个不难,难的是通过什么样的询问和步骤来确保当事人是充分知晓后果后自愿认罪认罚?什么所以我个人的建议就是在调整值班律师工作机制的前提下,推行一些非常细化的示范性文本。我们律所,律师第一次去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们有一个问题清单,第一次会见必须问够这75个问题,那么如果能够给值班律师推行一些细化的文本,可能更有助于保障具结悔过书签署的自愿性。
最后一点建议,希望能够在侦查环节终结前、审查起诉终结前再去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比如,有些案件刚刚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可能当事人还没来得及委托律师,因为当事人选择律师往往有一个过程,所以我们的检察官并不知道他是不是有辩护律师,这样子前期他就去请值班律师做了具结悔过书,做完了以后辩护律师出现了,阅卷以后会对认罪认罚会提出异议,所以我觉得在细节上是不是更加充分的去考虑现实中律师介入时间的因素。
时间关系,我就谈这些,欢迎各位领导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