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下午,由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合同诈骗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在韬涵所隆重举行。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德法教授,副会长、河南省法官学院李剑非书记,秘书长、省法院刑二庭刘志高庭长以及来自省检察院、省法院、基层经侦大队、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原工学院的多位司法实务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多名律师同仁参加了本次研讨会。韬涵所副主任刘薇薇律师担任研讨会主持人。
首先由陈宁主任致欢迎辞并向与会领导及嘉宾简要介绍了韬涵律所的情况。随后,李剑非副会长发表讲话,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选题及筹备情况,对韬涵所的积极协办表示了充分肯定,也对本次研讨会的开展给予厚望,提出希望与会人员充分的对研讨主题进行研究、讨论、辩论,碰撞出火花、研讨出成果。
接下来,韬涵所王文博为与会人员展示了通过大数据分析做出的近年来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相关情况;省法院员额法官多甜甜介绍了研讨案例;刘德法教授总结归纳了研讨焦点问题,即从丁某某案引伸的问题:1、行为人确实有欺诈手段,积极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目的,能否认定合同诈骗罪?2、存在欺诈手段,主观上没有履行诚意、但客观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能否认定合同诈骗罪?从王某某案引伸的问题:1、履行合同大部分义务,剩余没有履行,合同能否拆分,是坚持总体评价还是分开评价?2、本身没有履约能力,但想尽一切办法履行,能否认定合同诈骗?
研讨环节,陈宁律师首先发言,她认为,任何案件的判断要遵循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这一思维路径;她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如行为人虚构事实是对合同整体事实的虚构还是部分事实的虚构,事实是虚假事实还是不确定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披露义务、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要区分非法盈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
郭雨泉检察官依据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分析了合同诈骗案件实务现状;并从如何认定履约能力和欺诈手段、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分,“两头骗”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发表了观点。
魏江涛律师认为,认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区分点在于,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应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等来判断。
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大队孔锋大队长从侦查工作的角度阐述了认定犯罪的重点取证方向和实践中存在的误区,提出非法占有目的审查要素主要包括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使用用途。
吴殿朝教授提出,实践中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合同纠纷,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情况,据此轻率地认为欺诈的一方构成合同诈骗罪是不合理的。
郑智勇律师认为,《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规定有限,但是司法实践有扩张使用的趋势,应审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刘志高秘书长提出,合同诈骗罪经常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并伴随着其他外因一同出现,侦查人员的侦办思路与搜集证据的方向对案件走向的影响不容忽视。
李红新律师分析了认定合同诈骗罪应重点考虑的几个因素,主要包括纠纷是否穷尽所有民事手段不能解决、损失造成的原因、涉案资金流向,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等。
王立志教授针对研讨案例提出,行政合同不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经济合同;行为人没有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表现方式,事实交代不清,难以认定存在的虚构事实行为。
朱贺主任认为,在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认定时,需要对合同进行分类细化;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商业行为从经济学来看,贸易的双方是一种博弈的关系,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张二军副院长从宏观角度分析了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参考的要素。他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积极努力履行合同,尽管存在欺骗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应坚持整体评价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情况,避免通过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
李剑非副会长指出,合同诈骗罪是以合同为工具从而占有他人资金,要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重点考虑其履约的心态、条件、能力、责任承担等。
最后,刘德法副会长对大家的发言进行了总结,首先高度评价了韬涵律所委本次研讨会所做的精心、细致的会务筹备与服务,对韬涵从事刑事专业化发展勇气和能力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其次,刘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讨论形式,以案说法,突出问题导向,从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违约行为的界限,行为人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及履约行为的情况对行为定性的影响,资金去向的审查对非法占有目的影响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审查要素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和系统的梳理。研讨过程中,参会人员踊跃发言,思想交流,观点碰撞,气氛热烈。是一场成功的会议。也希望本次研讨会能促使全省就合同诈骗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形成指导意见,借力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平台,研究当下司法实务热点与难点问题,为推动河南法治建设发展献言献策。
会后,全体与会人员在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合影留念,会议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