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占比都有较大提升。而不起诉后相关处罚措施失位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存在“不刑不罚”“罚不当责”“罚不当错”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为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提供了遵循。
如何体现“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原则?
当前,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依法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时,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措施较多,在涉及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措施的适用上存在机制不畅的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从三个方面着力提升工作质效:一要转变理念,做到“敢用想用”。检察人员应充分认识起诉权与不起诉权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均属于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破除适用不起诉制度存在的观念、能力和机制壁垒,坚持“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相统一的司法理念,提升专业素养和能力,改进考核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大胆、积极适用不起诉制度。二要客观公正,做到“应用尽用”。公正行使不起诉权,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司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比起诉更有利于减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要能动履职,做到“善用会用”。“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能放纵。”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做到免刑不免责。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由案管部门统一案件“出入口”,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移送必要性审查制度,规范检察意见制发流程,明确反向移送标准,制度化推进案件“双向流动”。
如何依法能动履职,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不等于一放了之。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例,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应探索完善不起诉后检察权规范运行机制,提升“意在画外”的功夫:一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加强学习,苦练内功,不断提升专业素质能力。二要适当拓宽检察环节的措施。针对被不起诉人的惩戒、矫治和教育,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是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的,属于不起诉权的自然延伸。可以让企业或个人参加社区劳动、扶危助困等公益活动,以达到教育整改目的。三要用好“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在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积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释法说理,努力将案子“办得准”又“说得清”,以公开促公正,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四要严格落实刑行衔接机制。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做好后续跟踪。在相关规范中明确合规成果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确保检察意见刚性落实。五要用好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推进综合治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六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在不影响涉案企业生产和信誉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可适用宣告送达。加大相关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共同督促企业合规整改落实。七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扩大“朋友圈”。如在安全生产、环保、食药等特定领域会签文件,实现共享信息、统一标准。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做好沟通交流,听取意见,促进“合规互认”,共同推进后续工作落实。八要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平台互动性、即时性、透明性和精准性等优势,嵌入移送通报制、沟通协商制、检察监督等诸多功能,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构建全时空监督体系,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手段做好不起诉工作“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制度,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何拓展新领域?
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增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在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如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等。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全面贯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建议拓展附条件不起诉的新领域:一是适当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轻刑案件科学化、人性化办理,借鉴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经验,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主体范围初步扩大到初犯、偶犯、过失犯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适当提高适用的刑期幅度。面对我国当前犯罪数量的增长和犯罪结构的轻罪化趋势,刑事司法治理方案也需随之调整。与相对不起诉相比,附条件不起诉的优点在于:对被不起诉人设定一定条件和考验期,可以督促其遵守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促使其接受“改造”。建议将适用的刑期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适当扩大适用的案件范围。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适用相对不起诉,设定相应的考察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一定成效。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企业的“非罪化”治理发挥着重要的补给作用,有必要综合多方因素,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拓展附条件不起诉范围,将政治要求、规则逻辑和人民需求相统一,更好地传递检察温度,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