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4

第九期刑事法律沙龙|刑诉法新司法解释与律师辩护

     2021年5月8日,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举办第九期刑事法律沙龙,特邀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主讲《刑诉法新司法解释与律师辩护》。本次沙龙活动吸引省内外百余位律师同仁到场学习交流。

     沙龙由韬涵所副主任刘薇薇律师主持。刘主任隆重介绍了陈瑞华教授,并对陈瑞华教授及各位律师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陈瑞华教授从管辖、辩护、证据、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追缴、庭前会议等多个方面,站在刑辩律师的角度,以法条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新司法解释”)进行了三个小时的不间断讲解。


    


     在剖析关于管辖的法条时,陈瑞华教授提出管辖有三个最核心的问题:第一是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是没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要不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第三是一审法院违反管辖制度进行了审判,二审法院能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围绕此三个问题,陈瑞华教授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在解读回避的相关法条时,陈瑞华教授主要提出有两点需要律师注意,一是以前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二是出庭的检察人员的回避,适用法官回避的两条理由,即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回避申请情形。

     关于辩护法条的解读,陈瑞华教授主要讲解了与辩护相关的法条变化最大的三点:第一点是委托辩护优先于指定辩护,尤其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第二点是讯问录音录像法条的变化。第三点是律师可以带助理参加庭审。同时,陈瑞华教授提到了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律师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比如扰乱法庭秩序、侮辱法官、披露案情等,法院有权解除辩护人的身份,但是法官在解除时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需要征求被告人的同意;第二是及时告知辩护人,辩护人不服法院的解除决定时可以提出复议。

     在解读有关证据法条时,陈瑞华教授着重讲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办案机关需全案移送证据材料,陈瑞华教授从实践角度出发,提出现实中有几种证据可能会存在不移交的情况并提出了解决路径;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到的四类实物证据可以刑事案件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律师在面对专门性问题报告、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技侦手段获得的材料、境外材料、未成年人证人证言、未成年被告人讯问笔录时,应该明确上述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的要求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限制。

     对附带民事诉讼法条进行解读时,陈瑞华教授提醒律师注意附带民事诉讼与涉案财物追缴的关系。律师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第一,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是以物质损失为基本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一律不计算在物质损失范围内。

     在解读涉案财物处理的法条时,陈瑞华教授介绍涉案财物追缴在我国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涉案财物追缴(对物之诉)。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陈瑞华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点重大突破:明文规定案外人异议制度;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有权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和诉讼代表人有权聘请律师参加庭审等。

     关于庭前会议法条的解读,陈瑞华教授从庭前会议的三大功能入手,详细的讲述庭前会议阶段律师应该或者可以做的工作。此处陈瑞华教授特别提到律师要学会将辩护分解为若干个工作单元,分阶段做辩护工作,每个阶段都要有重点,要有单元式辩护策略,陈教授在此处提到韬涵所的单元式辩护策略,从侦查阶段到二审到死刑复核阶段,韬涵律师在办案中将其分解成了几十个工作单元,每个单元工作内容都是明确具体的。

     陈瑞华教授不仅向律师们传授了知识,还对律师办理案件的方式方法提出希望:律师要像水一样的灵活、水一样的坚韧。刑诉法新司法解释有突破、有贡献,刑辩律师不要死抠法条,应当在掌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注重多方找到对辩护有用的角度。



     讲座结束后,陈宁主任上台发言,她表示:陈瑞华教授永远是刑辩律师的引领者、是刑辩律师的精神导师。再次感谢陈瑞华教授亲临韬涵律所授课。一年一度的“北大520刑辩班”即将开课,每一期课程都由陈瑞华教授精心策划,欢迎大家报名参加。



     最后,全体与会人员一起合影留念,本期沙龙圆满结束。